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,时常出现因交付使用条件不符而发生纠纷的情况,昨天,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二次审议《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,补充完善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和公示程序。
商品房交付公示不少于三十天
在交房时,市民们往往会因为住宅条件达不到而和开发商产生矛盾,对此,《修订草案》中进一步细化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,尤其是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部分进行了逐条陈列:
《修订草案》规定,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,生活用水应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;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,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;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,应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;
小区内电话通信线、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应敷设到户;住宅小区的雨水、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排放系统,确因客观条件限制,也要确定临时排放期限;
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,如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,则需在小区内公示完成期限。
《修订草案》还规定,商品房在交付时,应已依法选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管,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,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房产企业应在交房前五天于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条件达标情况,且不能少于三十天,这样,业主在交房时就可以根据上述条款逐一比对了。
取消房产企业设立准入门槛
一审《草案》曾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,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这一门槛可能将一些小型房地产企业排除在市场外,有违平等竞争的原则,因此,在《修订草案》中删去了这一准入门槛。
《修订草案》还规定“二、三、四级房产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,应当每三年申请检验资质等级”。
在一审中,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一审《草案》中对项目联建的条件没做明确规定,不利于规范此类行为,因此,在《修订草案》中就明确规定:项目联合建设应当是在项目已取得批准文件,建设规模已确定的前提下;同时,项目土地出让权出让金已支付完毕,并取得土地使用权;
值得一提的是,《修订草案》规定,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,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合建设,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