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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起的哥车内吸烟属违规 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
   加入时间:2013/12/11   游览次数:774   
  

12月10日,大渝网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,新修订的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下称:条例)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中对出租车司机提出12项规范,其中包括车内不得吸烟,接受电召后不得无故拒载等。同时,汽车租赁经营也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,新增和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。

市运管局介绍,修订后的新条例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充实和调整。主要体现在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,新增和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。同时新增和完善了管理规范,对机动车维修、出租车驾驶员管理,驾校和教练员规范都新增和调整了相应条款,并设定了相关处罚。

打车

出租车司机车内不得吸烟 不听劝阻或吊销从业资格

条例根据管理实际,对出租汽车客运及其驾驶员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、新情况增加了管理规范。条例中指出,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1、衣着整洁、语言文明、礼貌待客,明示服务监督卡;

2、不得在车内吸烟;

3、未经乘客同意,不得搭载他人或者绕道;

4、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规定的票据;

5、空车标志灯开启时,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;

6、接受电话召车后,应当及时提供客运服务,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服务的,应当及时告知电召人;

7、在设有出租汽车候乘站点的火车站、机场、港口、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,依次排队候客;

8、不得中途甩客,,车辆故障等原因不得倒客;

9、不得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;

10、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、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;

11、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、标准。

条例规定,如果出租车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条,将面临200元至2000元罚款,同时可能被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责令单车停运5天到30天;情节严重的,还会被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、道路运输证。

租车

汽车租赁公司不得提供代驾 小型客车租赁设行政许可

条例首次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,新增和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。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:

1、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;

2、沿途揽租;

3、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,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;

4、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;

5、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一旦违反上述规定,相关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被责令改正,并处3000元-20000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;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。

此外,条例还明确了小型客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,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,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,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、停车场等。

学车

教练员不得“吃拿卡要” 最少罚500元

市运管局表示,条例针对驾校和教练员不按教学大纲开展培训、不在核定场所开展教学培训、教练员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突出问题完善了相应的管理规范。

条例中指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1、收取学员财物;

2、酒后教学;

3、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;

4、在教学期间离岗;

5、在教学期间未随车携带教练员证和教练车标志卡;

6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。

如果发现驾校教练收取学员财物、饮酒后教学、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的,将面临500元-3000元罚款。如果未随车携带教练员和教练车标志卡的,处50元-200元罚款。

此外,如果驾校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,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,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,将面临最高20000元、最低5000元罚款。同时,还可能被责令1到6个月内停止招生;情节严重的,驾校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。

修车

禁止擅自更换机动车上完好部件

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更换机动车上完好部件、不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等新增了管理规范。条例中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禁止下列行为:

1. 承修已报废、无牌照的机动车;

2. 使用假冒伪劣机动车配件维修机动车;

3. 擅自利用机动车配件拼装、改装机动车;

4. 超核定范围维修机动车;

5. 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件;

6. 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;

7. 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;

8. 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;

9. 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。

条例规定,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、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、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等,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10日以上30日以下;拒不改正的,吊销经营许可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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